微罪 弱勢
有如悲慘世界中的慘劇正在社會角落中不斷發生
有一群人因為貧窮、需要果腹充飢犯下竊盜罪而入獄
微罪,依字面解釋是微型的犯罪,但在現行的法規法條中並沒有明確定義出微罪的範疇,但通常犯下的微罪罪行,不外乎三種非告訴乃論的犯罪:竊盜、侵佔、詐欺。而弱勢群體最常見的兩種,一是經濟弱勢,二是身心障礙的弱勢。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徐偉群
微罪定義
狹義: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廣義:法院判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事-認識微罪弱勢
萬華艋舺公園為家的一位街友,長期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一次午後經過西門町電影街,已經餓了將近快要三天的他,看見機車上掛著一個花袋,餓昏頭的他誤以為袋子裡裝有食物,將袋子從別人的機車上拿走後,回到艋舺公園準備大快朵頤,這才發現袋子裡裝的是被害人剛買的化妝品。僅僅只是尋求飽餐一頓的街友,已經在拿走袋子的那一刻犯下竊盜罪。
這已經是不知道第幾次,林媽媽帶著酒錢來到離家三個路口外的便利商店跟店員道歉,請求店員不要告他的兒子,因為他的兒子患有酒精成癮症。過了幾天,林媽媽再次接到店員的電話,說他的兒子又來偷酒了,已經年邁的林媽媽拖著七十歲的身子每天做一次幾百元的打掃工,家計都算勉強了,哪裡還有能力付一週一、兩千的酒錢,再也無法負荷的林媽媽這一次沒有為兒子求情。她雖然知道兒子的酒精成癮症是因為小時候看過喝醉酒的爸爸打媽媽,但是希望兒子戒酒的她,多次拒絕借錢給兒子買酒,換來的是兒子以自己的生命威脅,或是直接去超商偷酒,所以她決定讓兒子透過司法手段戒酒以及得到安置。
一名雙相情緒障礙症(俗稱:躁鬱症)的患者從北投三軍總醫院出院,長期在醫院獨自接受治療的許先生出院後已經很多天沒吃飯了,患有精神障礙的他,沒有一個穩定的工作。聽聞台北車站附近的便當店可以用九十元買兩個便當,他來到便當店,接過店員給他的便當,店員告訴他記得到隔壁付九十元,但飢腸轆轆的他拿著兩個便當離開了店家,隨即就在路邊開心的吃了起來,等到店員核算便當數量跟金額,才發現他竟然沒有付款,吃了一餐霸王餐也同時犯了詐欺罪。
犯罪就該得到懲罰 免刑就是無罪嗎?
製圖 / 楊益慈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料網
「犯罪者罪有應得,小偷就該抓去關。」大眾對於犯罪的想法,直覺反應都是報警處理。案件於是交到檢察官手中,檢察官考量後決定起訴,最後才交由法院處理,法官可能會根據嫌犯的罪行嚴重程度處以罰金、拘役甚至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林孟皇法官表示,台灣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原因都是由於貧窮。同時近年來,貧窮犯罪者年紀平均年齡越來越高。
製圖 / 楊益慈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料網
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財產犯罪人數中,30-40歲之犯罪者數量遽減。30歲以下財產犯罪者數量於2020年之後小幅下降,另一方面,40歲、50歲以上犯罪者數量持平,較為年長的財產犯罪者數量,在十年間都佔大部分比例。
「通常貧窮犯罪不會判到有期徒刑,財產犯罪會估算損失金額,如果價位比較少或是初犯,他也承認犯罪,就會判罰金或拘役。」林孟皇補述,根據刑法第59條之量刑規定:如果犯罪的情況能夠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情有可原值得憐憫寬恕,科處最低刑責依然過重者,法官可以斟酌減輕罪刑。
製圖 / 楊益慈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料網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徐偉群表示:「狹義上的微罪可以定義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財產犯罪受刑人當中,大部分受刑人都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以六個月以下受刑人為大宗。判處拘役或罰金者僅佔少數。
然而,貧窮犯罪者難以負擔罰金,就算已經減刑仍然難以負荷,此時嫌犯就會被判拘役。當拘役執行完畢,貧窮犯罪者的生活處境將因為具有犯罪前科而更加艱困,於是多數人服刑結束後,重複犯罪。不斷經過開庭、審判等程序,消耗著國家的司法資源。貧窮犯罪者「知錯難改」的情形,愈發加劇台灣犯罪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如何因應這項問題?
微罪弱勢若陷入惡性循環,不僅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及成本,使律師、檢察官、法官疲於奔命,也易導致社會大眾對其觀感愈來愈差,弱勢族群以及有前科的微罪弱勢也更難在社會上生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大部分微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
如竊盜、強盜等等,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被害人不需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或法警知道就必須偵查辦理,且被害人(告訴人)不可以撤回。
案件發生
進入司法體系
檢察官
法官
得知後偵辦,理論上公訴必須代表國家起訴,但現行法律有賦予檢方微罪緩起訴的權力,不過依然不能主動撤告或不起訴。
由檢方偵辦並決定起訴後,交由法院判決。詳細流程請參考下圖。
▲微罪公訴後流程圖 製圖 / 楊益慈
他山之石可否攻錯?
即使犯罪無法完全杜絕,台灣也可以針對這種惡性循環採取行動,而無論是預防還是改善,律師及法官分別提出了不同看法。
日本
警方的微罪處分權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6條-
警方可直接結案的種類:
1. 輕微小額的竊盜、詐欺、侵占、賭博等
2. 未影響被害人及公眾利益
3. 被告坦白罪行且犯罪事實清楚
德國
檢方微罪不起訴
檢察官依據警方偵辦完移送之卷宗判定犯人罪責輕微即可結案。
可以參考他國已有法律。
落實檢方微罪緩起訴,減少走到最後一步進入法院判決的頻率,節省司法資源。
司法與行政、立法等體系互相配合。
林孟皇法官 台北地方法院
與其寄望於難以成功立法的法案,不如思考如何運用現有資源。
薛煒育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不只有司法體系需要配合,更需要讓社工機構及社福單位等互相幫助。
讓民眾對弱勢族群有更多了解,才有機會在弱勢族群犯下微罪時得到諒解。
織起一張由政府單位和民間機構相輔相成的網,了解微罪弱勢形成的根本原因,
並且讓更多人看見、更多人願意伸出援手,
才有機會接住這些在社會邊緣掙扎的他們。